親愛的客戶您好:



財政部近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呼籲,
訂定「小我經常性於網路揭橥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作為該等營業行為之營業稅課徵根據。

以下介紹該功課規範有關網紅及境內平台部份之劃定。

 

1、網紅如契合以下景象之一,會被認定為「境內網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居處或居所。
3. 所使用電腦裝備或動作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 所利用行動裝配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5. 依有關之資訊可判定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天然人,例如帳單地址、付出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裝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配之用戶辨認碼(SIM卡)。

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景遇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劃定打點稅籍挂號: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實體固定營業場合
2. 具有營業牌號(即口語所稱「招牌」)。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置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
發賣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哄騙其上傳內容播放告白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
自平臺獲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不合用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履行營業者供應之專業性勞務及小我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規模之規定,而應依下列規定課徵營業稅

1.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不管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潤滑油

2.
境內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境內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1%。

3. 境外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輕便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打點稅籍挂號及報繳營業稅。

4.


以下圖舉例申明,境內網紅甲供給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利用、收益,自YouTube獲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供應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門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利用地在境外,甲得合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2、境內平台

1、平臺自告白主獲得勞務收入者
(1) 
境內平臺發賣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百分之一。
(2) 境內平臺銷售告白播放勞務予
境外告白主,與境外平臺發賣告白播放勞務予境內告白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告白播放勞務予境外告白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百分之一

2、平臺
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者: 境內或境外平臺發賣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較量爭論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百分之一。

 

 若您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內網紅,克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之前)為教導時代,若您有未依劃定打點稅籍挂號、開立並交付同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景象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劃定處罰。建議您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文章出自: https://www.jwcpas.com.tw/news-show.php?news_i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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